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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一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中鐵一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中國鐵路工會中鐵一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員會(乙方)雙方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并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對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根據甘肅省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和2015年度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確保員工崗位工資與企業發展速度、績效工資與企業發展質量匹配。
(二)乙方實行計時工資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應按以下辦法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1)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時崗位工資標準150%的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時崗位工資標準200%的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時崗位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三)乙方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甲方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甲方應按第二條第二款辦法支付乙方工資。
第三條 按上述辦法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不含支付給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四條 甲方應按月給乙方發放一次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公司不得拖欠、克扣職工工資性收入,如確因生產經營困難,可延期支付時須事先向工會說明原因。無故拖欠、克扣職工工資,應按有關規定給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五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月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甘肅省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工負傷人員的工資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第七條 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對方應于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集體協商。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第八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中鐵一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集體合同》有關條款執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由于協商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時,由過錯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3、協商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其他事項,雙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應當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即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協議到期后九十日內,雙方應當重新簽訂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報蘭州市勞動主管部門、中鐵一局集團公司工會各一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公司方首席代表(簽字)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公司(章) 工會(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