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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一局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廠務公開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黨在新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化企業民主管理,加強職工民主監督,推進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1 廠務公開的指導原則
1.1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有利于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和保護商業秘密。
1.2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同負責,有關方面齊抓共管,動員職工廣泛參與。
1.3必須與企業生產經營、黨風廉政、職工隊伍建設相結合,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1.4項目部是廠務公開的重點。
2 廠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2.1企業重大決策問題。主要包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項。
2.2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主要包括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的使用,工程項目招投標,勞務分包,大宗物資材料、機械設備采購,廢舊物資處理,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等。
2.3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主要包括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勞動用工、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獎懲與福利,“四金”繳納和使用情況,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先評優,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職工培訓計劃等。
2.4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的問題。主要包括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情況,干部提拔公示、選聘和任用情況,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領導干部的收入情況等。
廠務公開的內容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有所側重。既要公開有關政策依據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又要公開具體內容、標準和承辦部門;既要公開辦事結果,又要公開辦事程序;既要公開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又要公開職工意見的處理情況,使廠務公開始終在職工的廣泛參與和監督下進行。
項目部應重點放在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勞務分包,大宗物資材料、機械設備采購,較大數量廢舊物資處理等情況的公開;班組應重點解決生產任務完成、考勤及獎懲、成本管理、職工收入等情況公開。通過廠務公開,規范經營活動,加強成本控制,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3 廠務公開的形式
3.1職工代表大會及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是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要根據公開內容充實會議議題。職代會閉會期間,要發揮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的作用。
3.2廠務公開欄是廠務公開的必要形式。要在醒目處設立固定的公開欄,所有公開內容原則上都應在公開欄內公布。
3.3各種會議、文件、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公示欄、墻報等是廠務公開的日常形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創新。同時,在公開后應注意通過意見箱、職工座談會、職工代表巡視檢查等形式,了解職工反映,不斷改進工作。
4 廠務公開的程序
4.1按照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有關部門提供公開資料,廠務公開領導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廠務公開辦公室按規定形式組織實施。
4.2負責廠務公開的有關領導、組織和責任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職工群眾對廠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制訂整改措施,給予答復或說明,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職工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5 組織機構與工作責任
5.1公司建立由黨委、行政、紀委、工會負責人組成的廠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廠務公開的實施意見,審定廠務公開的內容和重大事項,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做好督導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廠務公開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2公司成立由紀檢、工會有關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的廠務公開監督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廠務公開內容是否真實、全面,公開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是否得到落實,并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要建立健全廠務公開的監督檢查辦法,形成制約和激勵機制。
5.3各級黨委要在廠務公開中充分發揮領導作用,統一組織和協調廠務公開工作;行政負責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公開;紀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問題的公開及廠務公開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工會負責推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日常工作。
6 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6.1在廠務公開工作中,必須保證公開的真實性,務求公開的實效性,推動廠務公開不斷向經營管理的難點、職工關注的熱點、黨風廉政建設的焦點延伸。把是否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廠務公開成效的重要標準。
6.2公司各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和職工群眾對廠務公開滿意率的民主測評,并將檢查和測評結果上報公司廠務公開辦公室。公司廠務公開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進行重點抽查,年終進行全面檢查。
6.3把廠務公開工作做為考核各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民主管理和工會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考核各單位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并與獎懲任免掛鉤。
6.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單位和領導人的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方面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6.4.1拒不實行廠務公開的;
6.4.2不按規定內容和程序公開或搞虛假公開的;
6.4.3違反職代會決議和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對職工合理意見不整改、不答復,導致矛盾激化,影響企業和社會穩定的;
6.4.4打擊報復檢舉人或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6.4.5經評議測評,多數職工對廠務公開工作不滿意的。
7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本辦法于1999年10月8日公布實施)